| 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论渔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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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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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活动是渔民获取维持其生命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手段,而渔业权作为渔民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就属于渔民的生存权的范畴,是渔民的基本人权。这种权利属于第一位阶的权利,其设定不可能也不需要以低位阶的其他权利作为其依据或基础。
●渔业权历史悠远,在历史上渔民一直享有渔业权,而且这一权利是世界上公认的;渔业权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基于渔业本身的需要而获取了其天然的正当性。而国家所有权只在部分国家才得到承认,国家所有权的观念(甚至民族国家观念本身)都只是一个较为近代的产物。渔业权不是根据国家所有权产生。
●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公所有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与一般民法上的私所有权不同,其不能为私人的利益而行使,而只能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另一方面,按照公物之上不得设定私权的基本法理,这种在自然资源上所设定的国家所有权,也不能成为私权,否则就会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或利用的固有权利。
●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私所有权,会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渔业资源进行利用或收益的固有权利,导致所有权主体不明、多头管理,导致“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
●我国物权法正在制定中,关于对渔民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渔业权,是否能够被物权法采纳并规定为独立物权类型的问题,非常值得探讨。虽然从传统民法的角度看这种权利的设立要服从行政权力,所以不被传统民法学当作独立物权类型,但是在这种权利设立完成后,不论是那个国家都承认这种权利是具有完全物权特征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将这种权利规定在物权法中,对于渔民和渔业都是非常重要的。
●从公民权利保护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公民权利尤其是农民利益极易受到侵犯。近年广大农渔民因权益屡屡受到损害时却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其中一些问题当然是执法者、司法者的政治素质问题和司法素质问题,但是,也有很大是渔业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的问题。现行法律仅有《渔业法》等行政法规定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而且这些法律的法定解释,把渔业权只是当作附属于行政权力的“准物权”或者“从属物权”。这种解释没有准确地对渔业权进行法律定位。
首先,渔业权依据行政方式设立,其行政是通过行政“确权”,即通过行政手段确定渔民基于传统民生方式应该自然享有的权利;而不是通过行政“授权”,即通过行政命令将权利授予没有任何权利的渔民。
其次,渔民的权利通过行政确权之后就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渔民可以依据这一权利占有指定水面并进行必要的作业,这种权利就是独立物权,而不是一种“派生”或者“从属”性的权利。
再其次,渔民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全面的承认和保护,而不是现在仅仅现有的行政保护。
●目前通行的看法认为,国有水域上的渔业权是以国家对该水域的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国家基于其所有权人的身份,从而有权决定这种渔业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我国当前和渔业权相关的立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要都是依据这种法理建构起来的。按照这种法理认识,渔业权被认为是一种从国家所有权派生的权利,因此渔业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所有权”的需要。这种认识及其相应立法流弊甚多。
首先,这种理论弱化了渔业权的法理基础,给许多公共权力部门侵害渔民权利创造了借口。基于这种理论,在实践上就会产生政府权利扩大化的现象,就容易导致有关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侵犯渔民权利的情况也愈演愈烈。
其次,这种理论将渔业权定义为依据行政指令建立的准物权。这种观念,从表面上看与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法制国家的观念是一致的;但是,在一般市场经济和法制国家里,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批准权,尤其是在渔业权设立方面行使的行政批准权,并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体现,所以,依据行政指令建立的渔业权,即使在权利设立方面具有附属于行政权力的特点,但在这种权利设立之后,它和其他的民事权利仍然享有平等的地位。但是,在我国,渔业权始终是一种附属于行政指令的权利,无法取得独立的、与其他民事权利平等的地位。这与生俱来的附属性特点,极大地妨害了渔业权人的权利。因为在行政机构不能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或者在有关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渔民只能听从行政的安排,无法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再其次,这种认识导致渔业权的设权制度不完善。其中主要是渔业权发证的性质不明确。渔业权发证到底是“确权”还是“授权”?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法律政策对于渔业权的基本态度。如果是确权,则说明渔民的渔业权是一种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发证意味着国家出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宏观管理的需要,而对这种原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如果是授权,则说明渔业权本来并不存在,而是国家授予的。发证意味着国家基于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将渔民本不具有的渔业权授予渔民。在国家授予渔业权之前,渔民就没有权利可言,更谈不上法律的保护问题。
●无论从自然形态,还是法律性质来看,渔业权都与土地物权极其类似。法律为了保护土地物权所设置的各种制度,基本上都可以适用于渔业权。比如,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关于排除妨害的规定,都可以适用在渔业权保护之中。因此,完全可以将渔民支配的水域当作土地,将渔业当作特殊的土地种植业,将渔业权当作与土地物权一样的独立物权。所以将渔业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物权,在法理上应该没有问题。 |
| 文章录入:中国林牧渔 责任编辑:中国林牧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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