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兽药市场流通领域不规范行为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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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天增 … 文章来源: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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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赵亚荣老师在上期文中总结的我国兽药市场地方保护主义的四大主要表现形式表示赞同。在此为读者提出相应的对策,不妥之处,请谅解。
非法设立地方性登记或XXX制度 非法设立地方性登记或XXX制度是以往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特征。但是随着新的《兽药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这种限制外地合法兽药产品的销售行为将受到规范。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合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合法兽药产品指明了方向对违规行为叫了停。 兽药的抽检违规收费 兽药药品的抽检机构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为此,兽药抽检工作不是随意设立检验机构就可以抽检的,他的抽检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抽检兽药收费是要办理许可的,有收费项目编号的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否则是违规行为。 假冒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畅销产品 一些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由于利益的驱动假冒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畅销产品销售。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的名誉给合法兽药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兽药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这种不法行为,兽药生产企业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兽药生产企业首先收集证据,其次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会作出是否受理、立案的答复。因为,这是新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同时也是衡量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不作为的标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兽药市场药品采购的不正当招标行为 兽药市场药品的采购招标是兽药市场发展的一种新的采购机制。他的运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到优胜劣汰,企业信誉好、质量符合标准、价格合理的药品应得到推广应用。但在兽药市场采购招标初期,会存在假公济私不尽仁义的问题,对于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应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利益,规范招标采购药品市场的不法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而言之,在农业部兽医局的管理监督下,随着《兽药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将会逐步得到规范,兽药市场流通领域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将会逐步消失。合法兽药企业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兽药市场有序、竞争公平的目标必将实现。 |
| 文章录入:中国林牧渔 责任编辑:中国林牧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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