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饲料法律体系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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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林牧渔 文章来源:山东畜牧网 齐鲁牧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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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饲料安全监管的世界性问题,许多国家政府都在下大气力积极应对,从健全法律制度入手,从饲料安全源头抓起,加快改革和完善饲料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探索管理新思路,实践管理新举措,为破解世界性的饲料安全监管难题做出了贡献。
日臻完善的美国饲料法律体系 美国的饲料法规包括国会颁布的法律、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和农业部制定的规则,以及各州定的商品饲料法规。美国联邦政府于1900年之前就已制定了饲料法规。该法规定食品和饲料是统一概念,是美国管理饲料的最高法律。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修正案”,要求饲料添加剂必须保证动物安全,而且不得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之后的近半个世纪时间里,FDA制定了一系列加药饲料管理规章,如加药饲料生产执照管理规定、加药饲料良好操作规范、新型兽药在饲料中添加的管理规定、允许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允许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安全物质管理规定、饲料中禁用物质的管理规定等。美国农业部制定了饲料的运输规定、饲料运输工具管理规定、有机饲料管理规范、血粉和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 在100多年的实践过程中,美国的饲料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现已涵盖了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各个环节。目前的主要制度包括企业生产条件认可制度、产品登记制度、用药记录制度、产品投诉制度、质量跟踪制度、产品认证制度、疯牛病和痒病防控制度、沙门氏菌监控制度、二恶英检测制度、处罚制度等,是国际社会公认有效的饲料法律体系。
独具特色的加拿大饲料法 加拿大是世界上饲料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联邦饲料法已施行近100年,其中对动物源性成分施行批准和监控制度也超过了40年。联邦饲料法先后经过6次修改。形成了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新饲料管理、饲料登记、兽医处方饲料、饲料标准、分析保证含量、饲料标签、宠物饲料管理等制度,并对饲料释放造成的对环境和人类或动物健康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评估。为了应对疯牛病,联邦饲料法特别增加了禁止反刍动物饲喂哺乳动物源性饲料,禁止反刍动物蛋白提炼产品作动物性饲料,禁止特殊危险物质作动物饲料等各项规定。 现已形成以联邦饲料法为主体,以新饲料管理规定,动物饲料限制和禁止规定,以及加药饲料生产管理暂行规定为补充的饲料法律体系。加拿大的饲料执法机构是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兼容并蓄的欧盟饲料法规 欧盟饲料管理法规共180项。其中,《关于在动物营养方面使用添加剂法令》、《饲料卫生法令》是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的两项饲料法规;欧盟制定的有关饲料管理的指令,如《配合饲料流通管理指令》、《动物营养中不良物质和相关产品管理指令》、《欧盟加药饲料生产和销售管理指令》、《政府监管饲料规则》、《转基因饲料使用规则》等,欧盟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实施方法来达到上述各项指令规定的目标。欧盟每年都要根据饲料安全监管形势和科技发展趋势,对饲料管理基本法规进行修订。欧盟为了提高食品消费安全水平,在新修订的《食品法》中,增加了饲料安全风险管理的条款。 欧盟饲料法律体系重点调整对象是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饲料原料、有毒有害物质、特殊营养用途饲料、生物饲料、药物饲料、饲料卫生和生产许可、抽样和检测、转基因饲料和行政监察等。欧盟饲料法律制度以严格著称,其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目前已延伸到欧盟以外,凡是向欧盟出口动物性产品提供饲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接受欧盟的登记和检查。
处罚严厉的日本饲料安全法 日本饲料安全法于1953年颁布,由法律、政令、省令,以及告示和通告组成。经过50多年的10多次修改,现已形成从饲料原料生产(进口)、饲料制造、经营和使用,以及新产品审定、特定饲料、企业登记与变更、禁止事项、饲料标准、监督检查、检查经费和处罚听证的完整饲料法律体系。 该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产品的企业,日本农林水产省或地方政府首先责成违规企业严格执行召回制度,收回处理不合格产品,然后视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处以10万—30万日元罚款;对卫生指标严重超标的企业,处以50万日元罚款,并对法人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违禁生产经营药品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处以100万日元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年监禁。 |
| 文章录入:中国林牧渔 责任编辑:中国林牧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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