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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绿色市场出台《水产品市场经营规范》         ★★★
兰州绿色市场出台《水产品市场经营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为保障上市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为即将启动的市场准入试点打好基础。近日兰州市渔业监督检查站与绿色市场工商所在广泛征求水产品经营户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水产品市场经营规范》,全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合法水产品经营者规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制定本规定。

一、水产品经营者的基本条件

水产品经营者应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的法律地位,进行合法经营水产品的活动。

二、水产品入市条件

进入市场的水产品必须有生产或供货商提供的水产品产地证明和水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还应向生产或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登记进货的产地、货物运输工具的号牌等备查。

三、水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水产品批零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登记生产或供货商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水产品产地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登记进货的产地、货物运输工具的号牌等备查。

水产品批零经营者应向零售环节提供有效的票据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水产品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信用票证。

水产品经营者应当接受、配合行政部门的监测。

市场内的水产品批零经营者应实行挂牌经营,标明产地、品种、检疫证明等信息。

四、水产品食品安全检测及信息公示

兰州市渔业监督检查站负责定期对市场水产品批零经营者销售的水产品抽样检测,并建立市场监控点,定期收集水产品检测数据,分析水产品质量,同各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发布每月水产品质量安全公示。

五、水产品经营者的违规责任

对不履行水产品经营者责任的水产品经营者视其违规情节和次数情况分别进行批评教育、不良信息记录、强制退市等行政处罚。对半年内三次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水产品产地的水产品禁止进入兰州市场,并上报有关部门追溯查处。

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造成消费者身心损害的水产品经营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水产品经营者的宣传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经营者对水产品的辩知能力,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水产品动态信息,兰州市渔业监督检查站及相关部门及时向水产经营户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文章录入:中国林牧渔    责任编辑:中国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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