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群众渔船应走组织化发展的路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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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风非 文章来源:山东省蓬莱渔港监督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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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家一户的个体渔业户信息渠道少,适应市场经济能力弱,综合素质低,渔业户投入未得到回报,反而负债累累,对渔业安全管理产生抵触情绪。个体渔船数量多,作业分散,渔船受检率低,船员培训持证率低,海上检查难,因而个体群众渔船管理难、安全系数低。如果将个体群众渔船挂靠某集团公司或加入相关渔业组织,走集团化经营的路子,渔业部门便可在渔业技术、产业结构调整、市场信息等方面对其加强指导,在船员培训、渔船检验、安全检查等方面统一化、规范化,有利于渔业发展和安全管理。
由于海洋渔业这一特殊专业,200马力以下渔船船员中高中学历的很少,初中、小学文化程度占很大部分,个体渔船招收的船员大部分是贫困的内陆地区的,没有海上生活经验,不掌握最基本的海上安全生产常识,其素质处于极低的水平。个体渔业户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不参加业务培训,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群众渔业走集团化管理的路子,在船员用工、业务培训等方面强化管理,可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减少安全事故。
计划经济下出台的渔业法规随着渔业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完善,但仍然造成了控制个体渔船数量无“法”可依的局面。在渔业领域制订新的更好的法律固然重要,但光靠立法还是不够的,必须加强执法,维护法治。目前我国对渔船的管理是“多部门、分头管”的体制,管理人员数量、素质、执法装备均落后于渔业形势的发展,而国家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大趋势又不允许管理机构的扩大。事实证明,我国当前的渔船管理法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很难管理好一家一户数量庞大的个体群众渔船,一家一户的个体群众渔业不适合渔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促进群众渔业走集团化管理的发展路子,有利于管理。众所周知,个体群众渔船发生海损事故率偏高,有的渔船因船主遇难而出现索赔人找不到赔偿人的现象。如果引导个体渔船走集团化管理的发展路子,成立个体渔船股份制公司或加入某集团公司,渔船编队出海、船员参加保险,一则船与船之间以相互照应,增强其抗风险能力,遇险船及早获救,减少损失;二则编队渔船作业或航行,易引起他船的注意,减少碰撞事故的发生;三则增强其赔偿能力,有利于海难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和社会稳定。
山东荣城市于上世纪80年代初,将小船小网小队进行合并,组建渔业公司,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从而实现了作业分散的小生产向规模渔业的跨越,走集体经营模式的路子,在经济效益、安全管理、海事处理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当前个体渔船的发展可否从中受到启发,值得业内人士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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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中国林牧渔 责任编辑:中国林牧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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