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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提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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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提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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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云南省林业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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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提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保持政策连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当时政策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被集体收回的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主。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顺延5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业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应适当收取林地使用费。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予以恢复。 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集体林地可以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营模式,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实行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优先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收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及用于公益事业。 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合同,应在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
| 文章录入:中国林牧渔 责任编辑:中国林牧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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