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渔民弱势群体问题与对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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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8 |
三、扶助渔民弱势群体的对策建议 渔民弱势群体问题的存在必然不利于渔区和谐社会的构筑。渔民因经济困难无法安居乐业,渔区社会发展活力必将受到影响;渔民渔业权益受损或被剥夺而无法补救,必然使渔民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造成渔民与政府或其他社会部门的对抗,导致渔区社会关系不和谐、政府在渔民中的威信降低,渔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将受到影响。为此,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促进渔区社会关系协调,维护渔区社会良好秩序,就必须关注、扶助渔民弱势群体,坚持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弱势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协调发展。 关注和扶助渔民弱势群体,必须从产生渔民弱势群体的本质性根源出发,针对不同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多方面采取扶助措施。其中的关键所在,是要为渔民创造一个能够立足渔业与其他社会群体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这需要以公正为理念依据,以保证渔民的基本权利、改善渔业发展环境、增进渔区整体福利为主要目标,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为主要途径的一系列措施。 1.近期主要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部分渔民的率先富裕,使一些地区的渔民贫困问题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能覆盖到渔民,二是渔民的税费负担还比较重,特别是沿海渔业地区,渔民负担的税费名目繁多,渔民人均税费负担占人均收入的30%。 为解决渔民短期面临的经济贫困问题,首先各地政府应尽快建立并在渔区普及针对传统专业渔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保证资金投入,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保障渔民基本生活。其次,要建立渔民减负增收机制。中央已明确提出减免农业税的宏观政策,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建立渔民减负增收机制,切实减轻渔民税费负担。 2.长效机制 关注和扶助渔民弱势群体,不仅仅是解决部分贫困渔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还必须建立一系列扶助渔民发展生产的长效机制,来切实保障渔民公平的发展权利。 (1)建立健全渔业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渔民享有公平的发展权利。首先要在民法体系中确立渔业权制度,使以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渔业权作为物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物权法中得以确立。其次要在渔业部门法律体系中,进一步明确渔业水域使用权的法律地位,使渔民合法利用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切实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上对渔民利用水域的权利予以平等对待,并依法建立渔业水域规划制度和渔业水域损害赔偿补偿制度,使水域污染、涉水工程、水域侵占等造成的渔民失海(水)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 (2)完善渔区政府渔业服务机制,为渔民发展生产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渔区政府要在渔港建设、渔业信息服务、渔业保险、渔业生产安全保障、渔民文化素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以及水产养殖生产良种繁育、病害防治、质量检验等方面建立健全渔业服务机制,为渔民创造良好的渔业服务环境,树立“服务政府”形象,充分发挥渔区政府的服务功能。 (3)培育渔民自治合作组织,提高渔民自身发展竞争力。针对当前渔民分散经营的问题,以政府引导、渔民自愿的原则,建立渔民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渔民自治合作组织,使渔民通过自身的资源整合、自我管理,促进渔民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道路,提高渔民自我权益保护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发展竞争能力和自治能力。 (4)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保护渔民生产的基本物质基础。首先渔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渔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切实控制和降低捕捞强度,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其次,各级政府要对渔业水域污染、渔业水域生态破坏等损害渔业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治理,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5)继续推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缓解渔民内部竞争。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是缓解渔业资源捕捞压力和渔民内部竞争的重要战略措施,但又是一项长远性的复杂工程。当前政策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并继续推进。重点是要使优惠政策公平合理、落到实处,并适当提高现行转业或报废渔船的补偿标准,并积极为减船转产渔民提供就业机会。 (6)建立渔区综合福利制度,为渔民编制社会保障安全网。为提高渔区综合社会保障能力,还必须从长远出发,通过建立健全渔区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多形式的渔业保险制度,以及改善渔区义务教育环境,加大教育投入等,建立渔区综合社会福利制度,为渔民编制社会保障安全网。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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