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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利用大鲵子代产品的意见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利用大鲵子代产品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07]2

    
【签发时间】2007112

    
【印发时间】2007119

    
陕西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我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经营利用大鲵子代产品的请示》(陕水渔函[2006]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鲵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大鲵野生资源已极为稀少,为做好保护工作,我国已建设20多个大鲵保护区。在国际上,大鲵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禁止商业贸易。大鲵的经营利用特别是食用,应当严格限制,没有特殊情况不应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组织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审批机关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你厅在批准大鲵经营利用时,应按规定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进行评估。

   三、陕西省城固新光大鲵养殖场与北京骏景酒家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大鲵经营利用协议”,拟在北京出售大鲵供食用。我部认为,北京为我国政治、文化中心,具有很强的影响带动力,2008年还将举办旨在绿色和环保的奥运会,令世界瞩目。允许在北京酒店中食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也会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奥运会的成功举办。

 

文章录入:中国林牧渔    责任编辑:中国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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