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1.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英文全称:Chinese Society of Forestry,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y Economics(英文缩写:CSFAFE)。
  2. 本团的性质:本会由从事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经济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组成,系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组织。
  3.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以推动我国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经济研究与交流为宗旨,研究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4.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与研究工作;
(二)接受国内有关单位与部门委托研究项目;
(三)提供国内有关业务部门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资讯服务与咨询业务。
(四)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著作和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1.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
  2.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 拥护本团的章程;
  4.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5. 在本团体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6.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7. 提交入会申请书;
  8.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9.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10.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1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1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1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6.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7.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18.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19.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20. 按规定交纳会费;
  21.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2.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23.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2. 制定和修改章程;
  3. 选举和罢免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8.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9.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0. 理事会的职权是:
  1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1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1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2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1.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2.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3.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24.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5.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6.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7.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8.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9.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0.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1.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3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3.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4.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5.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已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民政部登记批准。
  36.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37.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38.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9.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0.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4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 本团体经费来源:
  2. 会费;
  3. 捐赠;
  4.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1.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2.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3.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7.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8.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1.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2.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1. 本章程经1999年3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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